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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姜还是老的辣!”北京2022最新配资平台,7旬老人想到自己年岁已高,将自己价值440万元的唯一房产赠与给女儿,担心女儿不孝,自己老无所依,又与女儿约定保留自己在有生之年永久居住房屋的权利。房屋过户后,女儿转头将房子卖了!老人不慌不忙,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!女儿顿时傻眼,当庭检讨道歉!
据悉,张大妈与女儿相依为命。
3年前,时年已经70多岁的张大妈想到自己年岁已高,时日不多,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,提前过户给女儿,以防不必要的纠纷。
担心女儿不孝,自己又没了房子,老无所依,张大妈将房子赠与给女儿时,还与女儿约定,保留自己有生之年永久居住房屋的权利。
张大妈的女儿当时,也为了宽张大妈的心,向张大妈郑重承诺,接受赠与后,不仅保留张大妈永久居住房屋的权利,还会负责张大妈的生养死葬!
随后不久,张大妈和女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办理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,但是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。
可令张大妈万万没想到的是,过户没多久,其女儿就转身背着自己找中介与其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打算将房子卖掉!
张大妈怒了,找女儿讨说法,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撤销自己与女儿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。
法庭上,张大妈表示,女儿答应保证赡养自己,并保证自己的永久居住权,自己才将房子赠与给女儿,自己与女儿之间的赠与系附条件的,女儿违约,自己有权撤销赠与。
面对张大妈的控诉,张大妈的女儿辩称,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,不能随意撤销。
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,就算没有房子,自己依然会赡养母亲,如果不赡养母亲,母亲可以告自己,讨要赡养费与房子无关。
法院怎么判?
首先,《民法典》第366条规定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第368条规定,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换句话说,设立的居住权依法需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。
具体到本案,也就是说,张大妈虽然与赠与其女儿房屋时,保留了居住权,但是该居住权并没有生效,如果其女儿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,张大妈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其次,虽然张大妈与其女儿并未设立居住权,但是双方关于居住权的约定,对双方而言,具有合同约束力。
《民法典》第663条规定,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具体到本案,张大妈女儿将受赠房产卖了,客观上就无法保证张大妈的永久居住的权利,也就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。因而这种情况下,张大妈主张撤销赠与,有理有据。
也正是因此,在法院的释法明理之下,张大妈嘴硬的女儿,最终改变态度,低下头,向张大妈写了一份检查,表示卖房全是自己的错,并解释想卖掉房子只是买个大别墅,让一家三代一起住进去。
不过,由于张大妈仍坚持要撤销赠与,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张大妈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,张大妈女儿限期内协助张大妈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张大妈的名下。
最后,张大妈女儿不仅辜负了张大妈的信任,对于买房者而言,不能交付房屋也已经构成违约,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着实是偷鸡不成蚀把米!
而张大妈能够保住自己的房产2022最新配资平台,在于有先见之明!留了一手!值得点赞、学习!